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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务文书送达公告(广州行丰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)

发布时间 : 2024-01-17 23:01:31

  NG体育因采用直接送达、留置送达、委托送达、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,向你单位公告送达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》(穗税一稽罚告〔2023〕192号),文书内容如下:

  对你单位(地址: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环市东路82号2幢302(自编))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2月1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四条、第六十三条、第六十四条规定,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:

  一、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:你单位在2018年11月期间没有进行实质经营,虚构经营业务,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,码为4400174320,发票号码为27165872至27165876,金额合计为330,800.95元,税额合计为9,924.05元,价税合计为340,725.00元。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:(1)实地检查相关资料;(2)从金三系统导出的你单位进销发票对比、领用记录;(3)招商银行广州东山支行出具的账户查询回执;(4)金三系统导出的你单位非正常记录。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(一)项的规定,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码为4400174320,发票号码为27165872至27165876,发票金额合计为330,800.95元,税额合计为9,924.05元,价税合计为340,725.00元的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是虚开发票行为,上述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是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拟对你单位上述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,000元。

  二、你单位有陈述、申辩的权利。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,到我局进行陈述、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、申辩材料;逾期不进行陈述、申辩的,视同放弃权利。

  三、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(含10000元)以上,或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,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。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;逾期不提出,视为放弃听证权利。

 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(地址: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)领取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》(穗税一稽罚告〔2023〕192号)正本,否则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上述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》正本即视为送达。

  顶部主办单位: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地址: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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